柳林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柳政通〔〕8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环境,现就我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工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
2.交通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3.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单位;人员居住或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小区、广场。
4.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餐饮酒楼、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等场地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
柳林镇:雅沟村、寨东村、杨家港村、薛家湾村、龙门会村、上青龙村、青龙村、屈家沟村、毛家庄村、锄沟村、杜家垣村、贺昌村、庙湾村
陈家湾乡:闫家湾村
穆村镇:杨家坪村、穆村第一村、穆村第二村、穆村第三村、
沙曲村、堡上村
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梁家会村、圪垛村、韩家坡村
三、禁止、限制燃放时间
禁止燃放区内,从年11月1日起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内,每年除夕、春节,正月十三至十七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燃放。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予以制止;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响应,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要积极举报违规燃放及其它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环保)、(公安)。
七、本通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
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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