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

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的相关内容,整理汇集了我国—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以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时间为序)。方便编辑在工作当中查找和使用。限于篇幅,按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分六次登载。

重庆市

二〇〇〇年

六月二十五日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移民开发区,原万州移民开发区代管的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巫溪县由重庆市直辖。

二、撤销重庆市黔江开发区,原黔江开发区代管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由重庆市直辖。

三、撤销重庆市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以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黔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联合镇。

二〇〇一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县,设立重庆市长寿区,以原长寿县的行政区域为长寿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凤城镇。

二〇〇五年

六月二十四日

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55)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太白岩街道迁至陈家坝街道。

二〇〇六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江津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以原江津市的行政区域为江津区的行政区域,江津区人民政府驻几江街道。

撤销合川市,设立重庆市合川区。以原合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合川区的行政区域,合川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街街道。

撤销永川市,设立重庆市永川区。以原永川市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区的行政区域,永川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街道。

撤销南川市,设立重庆市南川区。以原南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区的行政区域,南川区人民政府驻东城街道。

二〇〇七年

二月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17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

二〇〇九年

一月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新市街迁至龙海大道。

二〇一一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重庆市双桥区、大足县,设立重庆市大足区。以原双桥区、大足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大足区的行政区域。大足区人民政府驻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1号。

撤销重庆市万盛区、綦江县,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以原万盛区、綦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綦江区的行政区域。綦江区人民政府驻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二〇一三年

三月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67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南坪街道南城大道号迁至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二〇一四年

五月二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8号)

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璧山区的行政区域,璧山区人民政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

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政区域为铜梁区的行政区域,铜梁区人民政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

二〇一六年

六月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99号)

撤销开县,设立重庆市开州区,以原开县的行政区域为开州区的行政区域,开州区人民政府驻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号。

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梁平县,设立重庆市梁平区,以原梁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梁平区的行政区域,梁平区人民政府驻梁山街道桂西路6号。

撤销武隆县,设立重庆市武隆区,以原武隆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隆区的行政区域,武隆区人民政府驻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

四川省

一九九九年

六月二十日

一、撤销四川省达川地区和县级达川市,设立地级达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通川区荷叶街。

二、达州市设立通川区。以原达川市的行政区域为通川区的行政区域,将达县的双龙乡划归通川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西外镇。

三、达州市辖原达川地区的达县、宣汉县、开江县、深县、大竹县和新设立的通川区。原达川地区的万源市由四川省直辖。

二〇〇〇年

五月二十六日

一、将四川省安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安昌镇迁至花荄镇。

二、撤销四川省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三、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

四、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梭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六月十四日

五、撤销四川省雅安地区和县级雅安市,设立地级雅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雨城区。

六、雅安市设立雨城区,以原县级雅安市的行政区域为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沙湾路。

七、雅安市辖原雅安地区的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和新设立的雨城区。

八、撤销四川省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九、巴中市新设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政区域为巴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巴州镇。

十、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十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雁江区。

十二、资阳市设立雁江区,以原县级资阳市的行政区域为雁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雁江镇。

十三、资阳市辖原资阳地区的安岳县、乐至县和新设立的雁江区。原资阳地区的县级简阳市由四川省直辖。

六月二十一日

十四、将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普安镇迁至下寺镇。

六月二十五日

十五、将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自流井区解放路迁至大安区丹桂大街。

二〇〇一年

十月十二日

一、撤销四川省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以原新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新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都镇。

十二月十日

二、将四川省高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文江镇迁至庆符镇。

十二月二十日

三、将四川省珙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珙泉镇迁至巡场镇。

二〇〇二年

四月十四日

一、撤销四川省温江县,设立成都市温江区,以原温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温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柳城镇。

二〇〇三年

七月六日

一、撤销四川省北川县,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原北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北川羌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曲山珍。

七月八日

二、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金城镇迁至新政镇。

十二月十八日

三、撤销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以原市中区的行政区域设立遂宁市船山区和安居区。

四、船山区辖原市中区的唐家、北固、西宁、保升、老池5个乡和桂花、新桥、南强、复桥、仁里、永兴、河沙7个镇以及高升、南津、凯旋、镇江寺、介福、育才、富源路、广德、嘉禾9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北辰街。

五、安居区辖原市中区的聚贤、常理、大安、马家、莲花、观音、步云7个乡和安居、横山、会龙、东禅、分水、石洞、三家、玉丰、西眉、磨溪、拦江、保石、白马、中兴14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安居镇。

二〇〇五年

六月十五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2号)

将自贡市大安区的红旗乡,自贡市沿滩区的仲权镇、舒坪镇、高峰乡、农团乡、漆树乡和自贡市贡井区的荣边镇划归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荣县的龙潭镇、桥头镇、五宝镇、莲花镇、成佳镇、白庙镇、章佳乡、牛尾乡划归贡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庙坝镇、牛佛镇、回龙镇划归大安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仙山市镇、瓦市镇划归沿滩区管辖。

二〇〇八年

一月十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的批复(民函〔〕12号)

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

二月六日

二、关于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30号)

屏山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屏山镇迁至新发乡。

四月十四日

三、关于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汉源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富林镇迁至市荣乡。

二〇〇九年

二月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民函〔〕41号)

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黄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

二〇一〇年

九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迁至成都市武侯区锦悦西路。

二〇一一年

二月十七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8号)

撤销南溪县,设立宜宾市南溪区,以原南溪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溪区的行政区域。南溪区人民政府驻南溪镇。

二〇一二年

九月三十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雅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名山县,设立雅安市名山区,以原名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名山区的行政区域。名山区人民政府驻蒙阳镇茶都大道号。

二〇一三年

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巴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6号)

设立巴中市恩阳区。将巴中市巴州区的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划归恩阳区管辖。以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的行政区域为恩阳区的行政区域。恩阳区人民政府驻恩阳镇恩阳大道88号。

二月八日

二、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2号)

三月十二日

三、关于同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的批复(民函〔〕84号)

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

六月二十八日

四、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达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73号)

撤销达县,设立达州市达川区。以原达县(不含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的行政区域为达川区的行政区域。达川区人民政府驻南外镇通达东路号。

将原达县的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划归达州市通川区管辖。

二〇一四年

十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山区的行政区域,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七日

一、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的批复(民函〔〕70号)

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以原康定县的行政区域为康定市的行政区域。康定市人民政府驻炉城镇茶马路1号。康定市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管辖。

十一月二日

二、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以原马尔康县的行政区域为马尔康市的行政区域。马尔康市人民政府驻马尔康镇达萨街号。马尔康市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管辖。

十二月三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成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双流县,设立成都市双流区,以原双流县的行政区域为双流区的行政区域,双流区人民政府驻东升街道顺城街1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7号)

撤销安县,设立绵阳市安州区,以原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州区的行政区域,安州区人民政府驻花荄镇银河大道8号。

五月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变更县级简阳市代管关系的批复(国函〔〕78号)

将资阳市代管的县级简阳市改由成都市代管。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成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郫县,设立成都市郫都区,以原郫县的行政区域为郫都区的行政区域,郫都区人民政府驻郫筒街道望丛中路号。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的批复(民函[]72号)

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以原隆昌县的行政区域为隆昌市的行政区域,隆昌市人民政府驻古湖街道大东街64号。隆昌市由四川省直辖,内江市代管。

七月十八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德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罗江县,设立德阳市罗江区,以原罗江县的行政区域为罗江区的行政区域,罗江区人民政府驻万安镇景乐北路88号。

二〇一八年

六月十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89号)

撤销宜宾县,设立宜宾市叙州区,以原宜宾县(不含孔滩镇、王场镇、白花镇、永兴镇、双谊镇)和翠屏区南岸街道、赵场街道、南广镇行政区域为叙州区的行政区域,叙州区人民政府驻柏溪镇县府街号。

将原宜宾县的孔滩镇、王场镇、白花镇、永兴镇、双谊镇划归翠屏区管辖。

贵州省

一九九九年

二月二十八日

一、撤销贵州省盘县特区,设立盘县,以原盘县特区的行政区域为盘县的行政区域。将盘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原盘县特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关镇迁至红果镇。

二〇〇〇年

一月二十一日

一、设立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小河区辖贵阳市小河镇和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区人民政府驻黄河路。

六月二十三日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西秀区。

二〇〇三年

五月二十日

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事处迁至水城县滥坝镇。

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设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辖原属红花岗区管辖的董公寺、高桥2个镇,上海路、洗马路、北京路3个街道,长征镇的坪丰居委会、坪丰村,原属遵义县管辖的高坪、板桥、泗渡、团泽4个镇.。汇川区人民政府驻南京路。

二〇〇五年

七月二十七日

一、关于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剑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柳川镇迁至革东镇。

二〇〇六年

七月六日

一、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5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迁至贵阳市乌当区林城东路。

二〇一一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毕节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的批复(国函〔〕号)

毕节市设立七星关区,以原县级毕节市的行政区域为七星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市东街道东升路1号。

毕节市辖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七星关区。

二、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铜仁地区设立地级铜仁市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铜仁地区和县级铜仁市、万山特区,设立地级铜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碧江区花果山中路20号。

铜仁市设立碧江区。以原县级铜仁市(不含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政区域为碧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市中街道环西路93号。

铜仁市设立万山区,以原万山特区和原县级铜仁市的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政区域为万山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万山镇。

铜仁市辖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德江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碧江区、万山区。

二〇一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设立新的贵阳市花溪区,以原花溪区、小河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花溪区的行政区域。花溪区人民政府驻贵筑街道明珠大道号。

设立贵阳市观山湖区,将贵阳市乌当区的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和清镇市的百花湖乡划归观山湖区管辖,以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乡的行政区域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驻金阳街道北京西路8号。

二〇一四年

十二月十三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以原平坝县的行政区域为平坝区的行政区域,平坝区人民政府驻安平街道中山南路58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遵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6号)

撤销遵义县,设立遵义市播州区,以原遵义县(不含山盆镇、芝麻镇、沙湾镇、毛石镇、松林镇、新舟镇、虾子镇、三渡镇、永乐镇、喇叭镇)的行政区域为播州区的行政区域,播州区人民政府驻南白镇西大街53号。

将原遵义县的山盆镇、芝麻镇、沙湾镇、毛石镇、松林镇划归遵义市汇川区管辖。

将原遵义县的新舟镇、虾子镇、三渡镇、永乐镇、喇叭镇和遵义市汇川区的北京路街道划归遵义市红花岗区管辖。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政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的批复(民函[]74号)

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以原盘县的行政区域为盘州市的行政区域,盘州市人民政府驻亦资街道凤鸣北路1号。盘州市由贵州省直辖,六盘水市代管。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日

一、民政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以原兴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仁市的行政区域,兴仁市人民政府驻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兴仁市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云南省

一九九九年

一月二日

一、撤销云南省畹町市,将其管辖的城关镇、混板乡和芒棒乡划归瑞丽市管辖。

二〇〇〇年

十二月三十日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〇〇一年

一月十三日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阳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十二月十七日

四、将云南省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

十二月二十日

五、将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凤尾镇迁至南伞镇。

二〇〇二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地区和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设立地级丽江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古城区福慧路。

二、丽江市设立古城区。古城区辖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大研镇、龙山乡、七河乡、大东乡、金山白族乡、金江白族乡。区人民政府驻大研镇福慧路。

三、设立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辖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黄山镇、石鼓镇、巨甸镇、白沙乡、拉市乡、太安乡、龙蟠乡、金应乡、鲁甸乡、塔城乡、大具乡、宝山乡、奉科乡、鸣音乡、石头白族乡、仁和僳僳族乡、黎明僳僳族乡、丸河白族乡。县人民政府驻黄山镇。

四、丽江市辖原丽江地区的永胜县、华坪县、宁范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二〇〇三年

十月三十日

一、撤销云南省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三、地级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撤销云南省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陆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五、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政区域为临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六、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二〇〇四年

一月五日

一、关于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1号)

泸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鲁掌镇迁至六库镇。

六月三日

二、关于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42号)

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政区划。

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14个街道和厂口乡、沙郎白族乡。

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和小河、双龙、双哨3个乡。

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大板桥、小板桥、官渡3个镇,小哨、矣六、六甲3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二〇一〇年

七月十二日

一、关于云南省潞西市更名为芒市的批复(民函〔〕号)

潞西市更名为芒市。

九月十日

二、关于云南省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县级),以原蒙自县的行政区域为蒙自市的行政区域。

十二月二日

三、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县级),以原文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文山市的行政区域。文山市人民政府驻开化镇。

二〇一一年

五月二十日

一、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8号)

撤销呈贡县,设立昆明市呈贡区,以原呈贡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呈贡区的行政区域。呈贡区人民政府驻三台路。

昆明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迁移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二〇一三年

一月二十四日

一、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的批复(民函〔〕29号)

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以原弥勒县的行政区域为弥勒市的行政区域。弥勒市人民政府驻弥阳镇髯翁西路号。弥勒市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管辖。

二〇一四年

十二月十六日

一、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以原香格里拉县的行政区域为香格里拉市的行政区域,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驻建塘镇金沙路22号。

二〇一五年

八月一日

一、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以原腾冲县的行政区域为腾冲市的行政区域,腾冲市人民政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腾冲市由云南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十二月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玉溪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江川县,设立玉溪市江川区,以原江川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川区的行政区域,江川区人民政府驻大街街道宁海路34号。

十二月十五日

三、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盐津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盐井镇政通路14号迁至盐井镇通和路7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曲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4号)

撤销沾益县,设立曲靖市沾益区,以原沾益县的行政区域为沾益区的行政区域,沾益区人民政府驻西平镇龙华东路78号。

六月十六日

二、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以原泸水县的行政区域为泸水市的行政区域,泸水市人民政府驻六库镇龙江路1号。泸水市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管辖。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晋宁县,设立昆明市晋宁区,以原晋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晋宁区的行政区域,晋宁区人民政府驻昆阳街道郑和路号。

二〇一八年

二月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曲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4号)

撤销马龙县,设立曲靖市马龙区,以原马龙县的行政区域为马龙区的行政区域,马龙区人民政府驻通泉街道龙泉北路96号。

七月二日

二、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以原水富县的行政区域为水富市的行政区域,水富市人民政府驻云富街道人民东路3号。水富市由云南省直辖,昭通市代管。

西藏自治区

一九九九年

九月二十一日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隆格尔、盐井、碧土、妥坝、生达五县。

二〇〇五年

十月九日

一、关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林芝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林芝镇迁至八一镇。

二〇一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国函〔〕号)

设立双湖县,将尼玛县的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划归双湖县管辖,以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政区域为双湖县的行政区域。双湖县人民政府驻多玛乡索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二〇一四年

六月二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79号)

撤销日喀则地区和县级日喀则市,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

日喀则市设立桑珠孜区,以原县级日喀则市的行政区域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的行政区域。桑珠孜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号。

日喀则市辖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和新设立的桑珠孜区。

十月二十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号。

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政区域,卡若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号。

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

二〇一五年

三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51号)

撤销林芝地区和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福大道18号。

林芝市设立巴宜区,以原林芝县的行政区域为巴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双拥路街道尼池路4号。

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十月十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堆龙德庆县,设立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以原堆龙德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堆龙德庆区的行政区域,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驻东嘎镇团结路1号。

二〇一六年

一月七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的批复(国函〔〕8号)

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设立地级山南市。山南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乃东区乃东路13号。

山南市设立乃东区,以原乃东县的行政区域为乃东区的行政区域。乃东区人民政府驻泽当镇英雄路21号。

山南市辖原山南地区的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错那县、浪卡子县和新设立的乃东区。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达孜县,设立拉萨市达孜区,以原达孜县的行政区域为达孜区的行政区域,达孜区人民政府驻德庆镇德庆中路21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那曲地区设立地级那曲市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那曲地区和那曲县,设立地级那曲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色尼区浙江西路3号。

那曲市设立色尼区,以原那曲县的行政区域为色尼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那曲镇文化西路26号。

那曲市辖原那曲地区的聂荣县、安多县、巴青县、索县、比如县、嘉黎县、尼玛县、班戈县、申扎县、双湖县和新设立的色尼区。

长按识别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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