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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投稿,李某早年丧妻,有一5岁孩子,一次外出后一直没有回家,其孩子由李某的弟弟抚养,两年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并卖掉李某的房子,用来维持李某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及一家人的生活开销,而李某的其他亲戚认为李某卖掉房子的行为不合法。对此,网友投稿问李某弟弟的行为是否违法。
宣告失踪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3、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4、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财产代管人
《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上述“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具体到本案
李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并抚养其孩子,李某弟弟实质上是李某的财产代管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李某的弟弟为李某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变卖其财产是合法的,但限于上述法定支出。家人的生活开销并不是法定的财产代管人可以用失踪人财产支付的费用,因此将房产变卖所得用于家人生活开销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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