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查处一起网络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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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1日,我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58本地版APP某镇站长发布一条标题为“柳林有抢孩子,有孩子们看好孩子?”次日又在该平台发布标题为“柳林:再次强调,柳林有人抢孩子了!”并附带一约15秒的视频,经属地派出所核实未发现类似事件,发现该信息后,我队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局党委高度重视,要求我队迅速展开调查,对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违法人员要一查到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到位。

经查,58本地版APP某镇站长高某,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制造散布谣言,误导网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

高某对其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柳林县公安局以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违法嫌疑人高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步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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