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柳林看守所顺利将死刑犯石某某交付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完成了死刑犯的安全管理和交付执行任务。
在押人员石某某,年10月27日因手头拮据蓄谋对租住于柳林城内十八米街“荷花浴苑”地下室的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抢劫。年11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刑拘,年6月12日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在押人员情绪不稳定、思想波动大,管教民警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在监室内采取双人包夹、耳目贴靠等措施,加强对石某某安全管控,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照顾,由于一系列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直到交付执行死刑,该犯未出现异常情况,确保了安全交付。
1月13日上午,看守所积极会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驻所检察室、武警中队、交警、巡特警,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心部署了石某某临刑前与其家属会见,并于当日顺利将其交付法院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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