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律师讲究案例为王,行不行得看做了什么案子,案子的结果如何!只是有时候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问题,不宜过多的宣传案件内容,但是对于已经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属于完全公开的判例,能够接受公众查阅,所以不存在不宜公开的问题,是以选择性的汇总起来,作为了业务宣传的素材,也就是说以下文书完全复制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当然这只是第一期,选择了五份判决,以后还会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继续汇总起来。至于说所谓的选择性汇总包括三个意思:一是很多诉讼并非一个程序就能结束,很多案子打四五个甚至更多的程序,考虑到一个案子诸多程序,仅选取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裁判,其余的均筛除;二是部分通过裁判文书看不出案情为何、导致没有参考价值,当然的将其筛除,比如准许撤诉的裁定;三是筛除掉败诉裁判,天底下没有常胜将军,有胜就有败,只是胜诉率的问题,考虑是正面宣传效果,所以将其筛除。
如此特别说明,既是为了防止部分看官造成委托律师就等于胜诉的错觉,也是为了排除本律师自吹自擂的嫌疑。当然该部分筛除掉的判例大部分同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
1、鉴定人陈良柱诉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晋01行初号
原告陈良柱,男,汉族,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朱宇,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飞,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司法厅,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北街**。
法定代表人薛永辉,厅长。
委托代理人姜鑫,该厅司法鉴定局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苗俊豪,该厅法规政策研究室干部。
原告陈良柱诉被告山西省司法厅司法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康、赵琍参见评议,并于年11月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良柱及委托代理人刘鹏飞,被告山西省司法厅的委托代理人姜鑫、苗俊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良柱诉称,被告于年9月15日以原告在"晋中市.6.17交通事故中对神州牌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鉴定案"中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为由作出晋司罚决字[]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警告处罚。处罚的理由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判断"虽然属于安全技术条件范畴,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范畴","是否属于机动车的判断"超出业务范围的项目。原告认为该逻辑明显错误,实际上"是否属于机动车的判断"既包含在"安全技术条件范围"内,也包含在"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项目内,二者并不冲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程序违法,对业务范围的管理混乱和不当理解,不但给原告的后续业务开展制造了障碍,更给业界业务开展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晋司罚决字[]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证据二、1.作出处罚时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执业许可证;2.作出处罚时原告的执业许可证;现在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执业许可证;3.现在原告的执业许可证。证明"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有被告核发的有效期从年12月8日至年11月13日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及有效期从年10月31日至年11月13日的新的鉴定许可证。原告有被告核发的有效期至年11月13日的鉴定人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执业范围为: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又有被告颁发的有效期从年10月31日至年11月13日的鉴定人资格证书,执业范围为: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
证据三、1.山西省司法厅在晋司办号文件;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证明鉴定执业范围表述存在过渡衔接问题,且车辆属性鉴定即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鉴定只能依据GB的标准来认定。那么原告执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原告本人的执业范围中均有"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所以没有超范围进行鉴定。
证据四、1.山西省司法厅在晋司办号文件;2.司法部(司法鉴定所) 李瑜
审判员 张康
审判员 赵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武涛
书记员王鹏娟
来源:
闫晓静
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
人民陪审员 严 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
张彩虹
审 判 员 黄哲霞
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 燕
来源:
王俊杰
审 判 员 赵 林
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