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条例》共二十二条,设立了创制性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促进作用。明确了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指南,涉及优选良种、深翻(松)、整地培肥、适期播种、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秸秆综合利用、适期收获等区域适应性强的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围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谁来做,条例在确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概念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主体”的范围。围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管理、监督和促进,法规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具有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规划布局、经费保障,以及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本设施升级、改善机械耕作环境、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推广新技术等职责。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在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面临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广大农民群众通过生产托管服务,把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划算的生产环节集中起来,统一委托给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组织形式等生产要素有效导入,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从而推动农业现代化。
据统计,我省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带动服务规模经营面积已达万亩,培育托管服务主体3.2万个,服务带动小农户超过万户,经全程托管服务的粮食亩均增产20%以上、农民亩均增收元以上,服务主体年收入增加20%以上,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绿色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协调统一。农业生产托管已经成为我省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力、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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