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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巨检一部刑诉〔〕号被告人刘鲁岿(曾用名刘东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乡**行政村**村**号,住该地。因犯盗窃罪,于年3月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年2月2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年1月22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9月2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鲁岿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年9月20日1时10分,被告人刘鲁岿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鲁******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万丰至柳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柳林镇东时,碰撞同向行驶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鲁岿驾车逃逸。此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刘鲁岿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鲁岿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鲁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故意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巨野县人民法院成武大事小事、交更多朋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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