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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6号)相关规定,现将年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以此为依据,确定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元,上限为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对年自愿暂缓缴费的,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即月缴费基数在元至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三、本通知从年1月1日起执行。
年6月9日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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