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高某飞外出放羊时不慎坠落山崖致腿部骨折,医院进行治疗后回家休养。同年10月,高某飞需要取出腿部钢板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医院医护人员在注射麻醉过程中违反诊疗规定,使用麻醉剂不当,造成高某飞终生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年,医院虽与高某飞家属达成协议,高某飞每年可获得经济补偿元,但该费用无法满足高某飞后续治疗花费,其家人四处上访,寻求帮助。为维护其权益,年6月,高某飞母亲高某明向柳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高某飞诉请柳林县人民法院赔偿治疗费,属于确需给予法律支持和帮扶的人员,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高某飞因手术原因导致瘫痪在床,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智力受损且为一级残疾,30年来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现其父母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无力承担照顾责任。
经向医院调查了解,医院档案室遭遇水灾导致高某飞的病历材料毁灭,但医院承认因在手术过程中使用麻醉剂过量导致高某飞终身残疾,并每年补偿元费用的事实。为支持起诉获取证据,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又联系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因缺失病历,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做医疗事故鉴定。
年8月1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柳检民(行)支[]号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书发出后,柳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与县法院合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医院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年12月24日,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晋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1.县医院一次支付高某飞各类补助金11万元;
2.从年起直至高某飞去世,每年给予元生活补助费。
当前,医院已将各类补助金11万元给予高某飞,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医疗知识的普及和人民法治观念的增强,求医个体加强了对医疗质量的要求和自我保护意识,医疗纠纷数量大幅上升、处理难度较大,已极大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老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本案中,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发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并将调解程序引入支持起诉,通过积极努力,促使医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及时解决了申请人的现实困境,化解了一起长达30余年的医疗纠纷。同时,该医院的高度认可和全力支持,医院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形成运用法律化解医患矛盾的氛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检察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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